北京:电影取景文保单位无需再审批
2018-05-23 09:11: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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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在“禁拍”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剧的,只要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拍摄单位无须按程序申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日前公布并施行。据获悉,针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部分规章的修改,主要是因为其规章部分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改革等决策相抵触。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将“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并明确提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相关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来源:2018年4月3日《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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