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2022-04-06 15:3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发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我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政府授权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文化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文化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依照中央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宣传业务的终审权、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省级文化企业正确履行社会文化责任,确保省级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主体责任。省级国有文化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具有文化企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接受省文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省级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文化企业

  第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文资领导小组)是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综合协调机构,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成。省文资办设在省委宣传部,是省文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文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省级文化企业监督管理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审议省级文化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更事项等。

  第九条 省文资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制度和办法;承担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文化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省级文化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省级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双效考核,并根据其双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省级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文化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变更的审批等。

  第十条 省文资办要认真执行省文资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及时向省文资领导小组报告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对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 省文资监管部门应当维护文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和文化导向管理职责外,不得干预文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省文资办及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内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讨论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差异化考核要求,对直接涉及内容创作的部门和岗位,以社会效益考核为主,收入分配和奖励要适当予以倾斜。

  第三章 省级文化企业内容导向管理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省级文化企业作品创作生产及文化服务的内容导向审查把关,加强对省级文化企业作品创作生产及文化服务的引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文资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省文资办要将社会效益考核细化量化到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具体指标中,形成对社会效益的可量化、可核查;科学合理设置反映市场接受程度的经济考核指标,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服务导向,坚持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省级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正确文化立场,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省级文化企业实行内容导向管理一把手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强化总编辑等内容把关岗位的职责,对涉及内容导向问题具有否决权。建立健全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的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由省文资办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文化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文化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文化企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发展战略规划,变更经营业务范围;

  (三)文化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标准和职工工资总额;

  (四)文化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大额捐赠、大额担保、重大会计制度调整;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中,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文资办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文资监管机构逐步改进优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科学梳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事项和履职程序,优化职能配置,规范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并予以公布,清单内的管住管好,清单外的坚决下放。

  第二十四条 省文资办与省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文资办应当建立和完善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做好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转让等行为应当依法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支出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文资办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省级文化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省文资办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并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其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文资办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国有文化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有效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监督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六章 文化企业负责人选用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推动主管主办单位干部管理与出资人制度有关要求的有机衔接,省级文化企业的省管干部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考察、推荐、任免;其他重要领导干部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考察、推荐、任免,报省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党委成员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外部董事由省文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监事会成员,由省文资办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省文资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对省政府和省文资办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负责人双效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薪酬管理,由省文资领导小组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由省文资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现职国有文化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省文资监管部门。

  第七章 文化企业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扩大党员在采编、创作等岗位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导向的要求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和全过程,内化为企业精神和发展理念,提升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第四十条省 级文化企业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明纪律和规矩,经常性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

  第四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党委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是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省级文化企业党委书记是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纪委是本企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和上级纪委工作部署。省级文化企业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文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干预省级文化企业生产经营,侵犯文化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向省文资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不履行重大事项管理程序,不遵守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资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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