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2022-04-06 15:3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中重大事项管理行为,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正确履行社会文化责任,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推动省级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省级文化企业是指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股份制文化企业。

  第三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主业定位及制定发展战略,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安排重大投资,发行债券融资,对外提供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

  第四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责权明晰,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文化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省文资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把关,实施前置性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二章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须经省文资办审核报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核事项、备案事项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文资办。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1.文化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2.文化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3.文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4.文化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文化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0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文化企业,经营范围内年度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文化企业,经营范围内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经营范围内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亿元以下的文化企业,经营范围内年度投资额占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

  境外投资;

  6.文化企业在年度生产经营中对占企业净资产5%(含)以上或占总资产1%(含)以上的企业股权产权、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单项处置,在清产核资中对500万元(含)以上不良资产核销,1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对外捐赠、赞助;

  7.文化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及用于资本性投入对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行债券、股票;

  8.文化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内部企业成员(限全资和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必须逐项审批;

  9.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10.文化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1.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2.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

  3.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案。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1.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章程;

  2.文化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3.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4.文化企业大额生产性资金管理制度;

  5.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6.文化企业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的行为;

  7.文化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8.文化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9.文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表);

  10.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章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条 文化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层)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按本办法需报告审批、审核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由文化企业(集团公司)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 涉及审核、审批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对于审批事项,需经省文资领导小组审批,省文资办批复后方可实施。省文资办在收到请示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省文资领导小组领导做出审批决定,给予书面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核准事项,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给予书面批复。对于需报请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在省文资办提出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审核和备案事项,文化企业需报省文资办无异议或做出确认后方可执行。省文资办收到审核、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审核、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重新报备通过,再予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文化企业应当上报而未上报审批、审核或备案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省文资办将给予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文资办相关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或转报文化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文资办建立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前置性审批检查等工作制度,并作为执行《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双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资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其他已出台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中所涉审批、审核、备案工作按《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监管工作规程》(附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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