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22-04-06 15:32: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冀办发〔2016〕6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文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针对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分类管理,分企施策。依据不同类型省级国有文化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功能作用,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增强省级国有文化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有文化企业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架构。企业党委成员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切实履行内容导向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出版、传媒类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编辑委员会,演艺、影视制作类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艺术委员会,广电网络传输类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传输内容和安全传输的审核把关。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快省级国有文化企业监事会建设,监事会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内容导向和文化安全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当两个效益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服从社会价值。强化总编辑等内容把关岗位职责,对涉及内容导向问题的事项,具有否决权。

  (三)深入推进新闻媒体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时政类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做到采编与经营组织机构分开、人员岗位分开、业务流程分开、财务安排分开、考核评价分开。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双效”考核制度

  (一)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国有文化企业的战略定位、功能作用、改革发展现状及其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文化企业分为新闻信息服务类、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和综合经营类,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科学设置考核标准和权重,细化考核要求,推动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健全考核指标体系。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共4项: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共4类:政治导向、创作生产、社会影响和党建及内部制度建设。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和综合经营类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占50%以上,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占60%以上。根据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功能定位以及监管重点,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分类细化各企业社会效益指标。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双效”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企业做出突出贡献、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均为A级的,在考核得分基础上酌情奖分,企业副职负责人综合考评为优秀的基本年薪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9倍兑现。发生严重导向错误、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双效考核结果直接降为D级。企业负责人按月发放基本薪酬,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发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按5:3:2比例发放,分三年延期支付。

  四、加强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一)管理范围。重大事项包括:文化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主业定位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文化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安排重大投资,发行债券融资,对外提供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

  (二)管理类别。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1.审批事项。一是文化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章程制定和修改,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境外投资,发行债券、股票,对外提供担保,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是文化企业(含省级文化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0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年度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文化企业,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亿元以下的文化企业,年度投资额占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三是文化企业在年度生产经营中对占企业净资产5%(含)以上或占总资产1%(含)以上的企业股权产权、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单项资产处置,在清产核资中对500万元(含)以上不良资产核销,1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对外捐赠、赞助。

  2.审核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案。

  3.备案事项。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章程及其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薪酬分配,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大额生产性资金管理制度,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的行为,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管理机制。企业重大事项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批。

  1.省文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事项。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以及备案事项等日常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需提交省文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审议。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履行相关手续。

  2.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定事项。企业重组整合(新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重大投资,境外投资,股改上市及发行债券、股票等事项,提交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省文资办履行相关手续。重要事项提交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事项。企业境外投资,股改上市以及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重组整合(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提交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报省政府审批。

  五、健全审计监督体系

  (一)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围绕国有文化企业、国有文化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文化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投资、运营国有文化资本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境外国有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内容控制情况。

  (二)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区分文化企业的功能类别、资产规模和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实现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省文资办对国有文化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经营情况审计,作为企业负责人考核依据。对国有文化企业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文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离任、任中、专项审计,进一步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积极开展对文化企业重要部门、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对文化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有文化企业,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健全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相关规范,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对审计机关的委托和付费方式适当调整,按照权责,属于政府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审计费用,相关主管部门要统筹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三)健全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第二、四部分规定的,文化企业应上报而未上报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给予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文化企业负责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不力,造成企业损失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第三部分规定的,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违规发放薪酬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文资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结果扣分或者考核等次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第五部分规定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要承担审计整改第一责任,对审计发现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责任编辑:张鹏宇
最佳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